2022年1月23日10时46分许,李某驾驭蒙DR1***号小型轿车沿赤峰市玉龙大街南侧辅路由西向东行进至金帝大厦北侧路段向左驶出辅路时与孙某驾驭蒙DPA***号小型客车沿玉龙大街由西向东行进至金帝厦北侧路段向右驶入辅路时相撞,致两车受损,形成一同交通事端。
经事端民警现场勘查与调取监控录像,当事人李某(黑色小型轿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经过穿插路口,应当依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许交通警察的指挥经过;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许交通警察指挥的穿插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悉数职责;当事人孙某(白色小型客车)无职责。